
妥善保存业务纪录
根据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:
- 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、专业或业务的人,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,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;
- 纪录须保留为期最少7年;
- 业务纪录包括:
- 收入记录及付款,或入息或开支的帐簿;
- 凭单、银行结单、发票、收据;
- 该人在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方面的资产及负债纪录;
- 该人日常在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项的一切记项的纪录;
- 凡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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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在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时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、出售的纪录,该纪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,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分,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;
- 该人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,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纪录,而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乃根据该等纪录而编制的;
- 凡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,须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,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项的纪录。
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办税务条例的规定,最高罚款为$100,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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