妥善保存业务纪录

根据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:

 

  • 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、专业或业务的人,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,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;
  • 纪录须保留为期最少7年;
  • 业务纪录包括:
  1. 收入记录及付款,或入息或开支的帐簿;
  2. 凭单、银行结单、发票、收据;
  3. 该人在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方面的资产及负债纪录;
  4. 该人日常在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项的一切记项的纪录;
  5. 凡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─
    • 在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时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、出售的纪录,该纪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,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分,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;
    • 该人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,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纪录,而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乃根据该等纪录而编制的;
  1. 凡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,须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,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项的纪录。

 

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办税务条例的规定,最高罚款为$100,000。

 

如果有任何查询,或想进一步了解合作方案,请即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络,让您的企业快人一步持续保持领先地位!